喜盈门·喜悦城
7600元/m²
3室(4) 4室(3) 5室(1)
九江濂溪区十里大道与南山路、濂溪大道合围处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1.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
2.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2.名城保护规划中应明确的保护重点:
(1)体现九江城市格局特色的庐山、长江、鄱阳湖、八里湖、甘棠湖等山水格局和山水景观;
(2)反映历史格局信息的街巷;
(3)滨江沿江、滨湖、重要交通廊道两侧、临山等景观界面;滨江沿江、老城区与庐山,八里湖新区与庐山,城区与长江、甘棠湖、八里湖等内湖之间的通视区域,大胜塔、烟水亭、锁江楼塔等重要文物古迹之间的通视廊道;
(4)体现九江城市典型历史风貌和发展脉络的大中路历史文化街区、庾亮南路历史文化街区、九江大校场东南(老地委大院)历史文化街区、九江动力机厂历史文化街区和南浔铁路九江老火车站历史文化风貌区;
(5)世界遗产,国家、省、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
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及时依法履行确定程序。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1)擅自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构件;
(4)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设置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广告、条幅、电子显示屏等物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4.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规定:
(1)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扩建活动;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3)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5.各类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对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
1.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科技创新、研究能力提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项目和课题。
2.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3.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4.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可将历史建筑用作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传统文化研究等保护性利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