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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帖3招应对婚姻法新规 被指“只谈房不谈情”

2011-08-25 14:48:47 来源:现代快报 【 浏览字号: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后由夫妻一方出资购房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这一方的财产。这与过去的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完全不同,因而也引发了不少人的热议。“对付新司法解释,姑娘们和姑娘们的妈,有的是办法”。前两天有一个帖子在“西祠胡同”上突然蹿红,发帖者暗指,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的约定不利于女方,而经过几个女同学的讨论发现,其实要对付这个约定,办法很多。

    3招应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办法1

    结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妈给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房产证上写上男女两人的名字,不这样办就休想结婚。

    点评:这也许是6个办法中唯一一个比较靠谱的,但是男方也有应对办法,那就是不跟你结婚啊!

    办法2

    两人共同买一套,但女方只出卫生间面积的钱,如果以后离婚,女方把卫生间门钉死就离开,如果男方擅自打开,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钱要买回也不卖给他。

    点评:这个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为法官判案都会考虑到执行的便利。如果夫妻离婚案中要牵涉到分割房产,一般都是一方得房并给另一方补偿。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

    办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给予冠姓费用,小孩从女人肚子里生出来,凭什么姓你男的姓,不给巨额冠姓费,小孩就随女方姓。

    点评: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巨额冠姓费”,这是夫妻还是做生意的?再说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怎么能母亲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盘点

    各地出现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

    北京:法院调解结案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对外报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案件。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涉及房产分割法院调解无果

    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丈夫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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