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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买主如何维权?

2011-06-21 09:30:34 来源:九江晨报 【 浏览字号:

     买了一套房子,也预付了房款,一段时间后房子的开发商或者产权人,却告诉这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在如今房价高涨的情况下,不少贪心的卖主经常会做这种“一房二卖”的事儿。其实,按照法律规定,一个简单的“预告登记”制度,就能帮助你维护合法权益。

    2007年9月9日,瑞昌市民张先生和蔡先生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蔡先生价值为16万元,位于瑞昌市区内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待付清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同年底,张先生已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而就在此时,瑞昌市房价突然高涨。蔡先生觉得这房子卖亏了,于是又背着张先生在寻找别的买主。果然,这套房子不久后就卖给了第三人,蔡先生由此赚了一大笔钱。

    知道情况后,张、蔡二人在一起协商。蔡先生说:“钱可以还,但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真的没法再卖给你。”于是,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蔡先生在2008年3月15日前退还5万元,并支付每月1000元的利息作为补偿费,直至还清房款5万元为止。

    可是,协议签订后,蔡先生从没有履行过一分钱的义务,而且“人间蒸发”,到处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到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20日,经过瑞昌市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调解,蔡先生才同意立即还款。

    钱是要回来了,但是张先生还是对没要回房子耿耿于怀。法官告诉他,如果在与蔡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他到房产局办理了“预告登记”,就不会有接下来的情况,这套房子也肯定会到他的户头上。

    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一般说来,预告登记的期限是3个月,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去办理预告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蔡先生的那套房子在3个月之内就不能过户给其他人,也自然就会杜绝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那么,如果3个月后,房款仍然没有付清,无法过户怎么办?没有关系,法律规定,可以继续申请,将“预告登记”的时效延长。

    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开发商或者房屋产权人“一物二卖”以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房屋买主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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